更新时间:2018-11-11 04:12作者:王新老师
南宁地区教育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院招生工作,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国标代码:51675
第三条办学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三章毕业与发证
第五条毕业与证书:学校给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广西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
第七条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和广西教育厅联合下文由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录取批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批次专科录取批次安排,执行生源地的最低投档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学校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男女生比例和民族成份不限。
第十二条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下同)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某专业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好、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五条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