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3:47作者:李一老师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考生备考常识,要将法律常识当做重点复习对象。本文就整理了我国宪法的修正历程,备战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你可以收藏学习。
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即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了修正。但就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知识的联系性而言,后面四次的部分内容的修正较为重要。
1993年宪法修正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一定的修正。涉及的部分内容有:
(一)内容
1.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
2.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
(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的联系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基本路线
1987年党的十三大会议上,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并阐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内容。且此次大会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容的首次提出。同时,在党的十三大上,也发展了在党的十二大中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概念,从而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及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党和人民深化了对改革开放的认识,也坚定了对改革开放的信心。故1993年修宪中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其实就是在以最高法的形式来明确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发展道路。
2.改革开放
20世纪70年代末,我们在安徽小岗村开始整个国家的改革开放的进程,随后1984年我国的改革也从农村走向城市。所以,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是在我国的整个改革开放中最早进行经济体制方面的探索。直到1993年,在其进行了十五年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的到认可与发展,最终写入宪法,成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