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14:4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七条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各个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245号文件);住宿收费按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执行;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