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58作者:三水老师
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社会急需人才的培养,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办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现就规范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应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三、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应符合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材料。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
四、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经确认准予转专业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将转专业公文抄报我厅备案。未经确认的转专业信息不得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操作。
五、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