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7 03:52作者:李一老师
对干部能下作出刚性规定,补齐干部制度短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废除事实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完善领导干部退休、任期、交流、问责等制度,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和能上能下问题的解决。但从总体上看,干部能下还存在制度短板,能上能下的双向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用什么干部是导向,不用什么干部同样是导向。
只有两个导向都明确清晰,干部队伍方能始终处在活水循环状态。《规定》聚焦干部“下”的问题,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情况,包括到龄退休免职、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在“让无为者无位、不胜任者无位、违纪者无位”上划出了“硬杠杠”。《规定》还对干部“下”的原则、方式、程序、渠道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打通干部“下”的通道,对于优化政治生态、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明确不称职干部的调整措施,破解干部能下的瓶颈制约。实现干部能下的难点,是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到年龄不下、不犯错误不下”在一些地方成为惯例。实现干部能下,关键是让那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下”得合理合法、服众服气,能够起到激励干部队伍建设的作用。这就要对干部调整制度作出科学设计。为此,《规定》按照从严的要求,重点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作出明确规定,梳理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具体表现。这些具体标准既有助于广大干部树立正确从政理念,也能让不称职干部“下”得有理有据。《规定》还从守纪律讲规矩的高度,提出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4类干部要坚决调整下去的要求,从制度上设定了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