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6:22作者:三水老师
一、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应当作出那些审查决定?
对举报和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2)有具体的违反保障法律、法规事实;(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即增城区管辖范围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2)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得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程序办理;(3)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举报、投诉,不再查处;(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1)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事。包括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动机、侵犯对象及后果等实事的总和。
(2)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3)劳动者当事人要求立案,必须提供实质雇佣关系证据(雇佣合同、工资清单等)。否则,只能先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资双方实行调解。
(4)不存在用人单位的私下雇佣,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拖欠工资、欠薪逃匿等侵权行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劳资双方须知
1.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是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或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未按时支付工资,就不属于无故拖欠。
2.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