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9 21:20作者:才子老师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原试点单位编内参保人员怎么转?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我们原来试点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怎么算?”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实施。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根据人员是否在职实行不同处理,具体为:
如果参保人员还在职,那么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如果参保人员已领取养老金,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发放原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