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4 11:44作者:三水老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凸现,群体性事件、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出现,"官员问责"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但是,问责如何规范?问责本身能否成为对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的警示?这些都引发人们对问责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应运出台,可以说,《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暂行规定》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既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又必须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这就是对负有决策领导责任的官员从政过程及公共权力使用过程的"不作为、无作为、作为不力、乱作为"实现了控制和监督,使官员慎独从政,杜绝了"庸、懒、无德行、无政治责任品格";另一方面,《问责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五种: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m.mrnum.Com)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其中最严重为免职。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要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也就是说,"问责制"有着强烈的舆论威慑力,是义正词严警告官员"公共权力"不容侵犯。
《暂行规定》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一种法规。随着《暂行规定》的出台和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走上规范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