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09:52作者:李天扬老师
1、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暂用我市统一的社保软件系统以省外转入方式开具接收函,如有变更则另行通知);
2、申请人持接收函到原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完善表格内容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持完善手续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申请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明细表》,经办机构根据具备签章手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转出可抵扣金额抵扣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人缴费后完成转入接续手续。
4、如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明细表》上填写的转出可抵扣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则由社保和城乡经办机构联系参保人员共同处理。
5、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内完善参保信息时,在备注栏备注为“城乡居保转入X年”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