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08:43作者:才子老师
我叫史峰兵,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通古集村290号,我现在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王永胜《即将开庭》。赵文信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对二人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追究,对二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2013年9月24日下午,我的女友司倩倩和犯罪嫌疑人王永胜的女友通过微信正在聊天,王永胜在他女友的微信中看到了一些聊天信息就怀疑司倩倩说了他的坏话,还打电话对她恐吓辱骂非常难听:随后王永胜就和赵文信三四人开车《白色丰田RV4鲁R0Z751》找到我的女友,赵文信把我女友叫到宾馆门口二人不分青红皂白打的她满身是血,伤痕累累当场昏死过去,后经菏泽市牡丹分局进行伤情鉴定她因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当我听到动静赶到案发现场询问情况时,王永胜和赵文信二人更加猖狂对我进行殴打之后,我昏昏沉沉走出大门,王永胜随即就从他驾驶的车上拿出一把一米多长的“关公刀”朝我挥刀就砍,我见势就赶紧躲避,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赵文信从身后猛的一下将我按倒在地进行拳打脚踢,打的我动弹不得,犯罪嫌疑人王永胜趁势挥刀就向我手臂上猛的砍了一刀,伤口长达十几公分,当场鲜血四溅,经菏泽市牡丹分局进行伤情鉴定我的伤情构成轻伤。王永胜和赵文信二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行凶,性质恶劣,想砍死我,目无法纪,胆大包天,车里还整天携带刀具对这就是黑社会性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不予以严惩真的不足以平民愤,更不利于创建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和谐局面。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市中派出所办案人员却对赵文信只是做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草草了事?明显存在执法不严,打击犯罪不利的徇私舞弊之嫌。牡丹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就没有起诉赵文信,牡丹区公安局和市中派出所为什么不抓赵文信?求青天除恶惩奸:为民申冤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从犯罪嫌疑人王永胜和赵文信二人的犯罪行为过程来看,他们对我和司倩倩的伤害行为明显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因此,对二人的伤害行为依法应按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对待和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赵文信的共同犯罪行为就简单以行政处罚了事,天理何在?王法何在?至今我的右手麻木:根本使不上劲:望广大人民群众给评评理;还我合法权利!
尊敬的省公安厅领导,在全民努力构建和谐法治的今天,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能躬身亲为,体察民情,本着实事求是,兼听则明的原则,加大侦破力度,对王永胜和赵文信的共同犯罪行为进行查实和严厉打击,早日将可恶的黑恶势力铲除干净,还社会一份安宁,还人间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