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09:23作者:才子老师
2011年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义 目前,我市城区内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房屋总建筑面积约69万平方米,房屋破旧,低矮潮湿,拥挤不堪,环境脏乱,排水不畅,安全隐患大,居民生活不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集约利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高标准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统筹兼顾,搞好试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棚户区改造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科学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按照规划连片开发,有效整合旧城资源,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和功能优化配置,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 (四)市场运作、政策扶持。棚户区改造力求实行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制定针对性强的政策扶持措施,化解棚户区改造资金压力,并确保对棚户区居民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广大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实惠。 三、适用范围 市城区“四环”以内涉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他县(区)参照执行。 四、确保土地供应 (一)纳入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及其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安置住房用地按人均占地30平方米划拨。(三)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产生的土地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按规定用途使用。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求、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予以适当补助。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二)棚户区改造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鼓励多元化筹资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补助、企业支持、群众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措。中央、省改造支持资金,将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方面的支持。奖补资金将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拆迁总面积、户数完成比例,并结合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提前和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下年度可特别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七、明晰住房产权 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拆迁居民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相关产权政策。 八、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一)对享受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的棚户区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在拆迁政策上给予积极合理的倾斜和照顾。一是对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拆迁户,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优先使用经济适用房予以安置;二是对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拆迁户,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优先安排廉租房予以安置;三是选择定销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实行就近、就地安置。(二)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大力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被拆迁人优先发放贷款。 九、明确项目报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一)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及时主动审验批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实行优先评审,联审联批。(二)定期召开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负责听取项目开工情况和有关部门项目审批办理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根据拟开工项目安排,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交市有关部门限期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项目单位完善审批条件后再次提交;汇总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交市有关部门办理;建立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和审批进度反馈制度,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分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及时汇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四)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办理审批的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结。对在承诺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实行责任追究。不符合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即一次性向项目单位告知审批所应提交的全部资料,由项目单位尽快完善审批条件后再次提交。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项目单位联系,帮助指导项目单位备齐审批材料,及时予以审批或上报。(六)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应急程序备案制度。对急需开工的重点项目,经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同意后,启动应急程序。(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所涉及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图、规划图、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分别由相关审批部门协助办理。(八)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