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1:47作者:三水老师
《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为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市本级重点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区)政府应设立房屋征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审计、工商、监察、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及镇办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