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三水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区、经区、临港区)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区住建局是本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拟定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根据授权参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初审管理,开展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配合镇(街道)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工作;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创建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环翠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业办),具体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镇(街道)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物业管理专职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即:镇(街道)政府、社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入的社区管理模式,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社区居(村)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具体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与考评,调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