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0:04作者:才子老师
四平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服务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立完善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市、区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一)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2.受市住建局的委托,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核定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招投标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4.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功能和资料查验工作;
5.受住建局的委托负责受理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6.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参与本辖区物业企业接管小区的承接、验收工作;
4.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5.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实施自助管理;
6.负责受理本辖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