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7:07作者:李天扬老师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