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04:36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不含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农业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
(三)指导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四)办理农业部系统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组织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
(三)向农业部财务司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审核或备案文件;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实施归口管理;
(五)依法签订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验收;
(六)依法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