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4:59作者:李一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普及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消费知识和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促进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引导全社会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四条 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应采取措施,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社会保护。
第五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场所与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条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惊险类娱乐服务的,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设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和设施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