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07:13作者:王华老师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其中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
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