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4:41作者:三水老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治、契约自由、行业自律、依法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民政、住建、国土、规划、园林、城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