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4:40作者:李天扬老师
《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