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7作者:王新老师
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4〕5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宿迁市区范围内物业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或其他物业管理人,在提供物业服务或进行物业管理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代收代交费。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收费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和调整市区物业收费管理政策和政府指导价,指导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收费政策落实和日常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宅物业服务行为监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评定和日常考核,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物业收费日常协调、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价格自律。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其他物业管理人负责各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和服务的性质与特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人防车位(库)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