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13作者:李天扬老师
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公示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