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1:55作者:王新老师
办理条件
1、投靠户口迁入
2、公民因干部、职工调动申请户口迁入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申请户口迁入
4、公民因录用公务员申请户口迁入
5、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6、公民因投资引资符合条件迁入
7、引进人才申请入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8、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9、军人转业家属和子女随迁
10.、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
11、城迁农
12、僧人、道士申请户口入户
13、承租人员申请户口迁入
14、登记社区集体户口
注:1.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引资、务工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
2.省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籍迁入的,应尽量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名称,无法核查且申请人未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办理材料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