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47作者:王新老师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在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宜昌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宜昌高新区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本市及各区住建、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队伍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对跨区域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调度权和处置权;
(三)对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可行使直接查处权;
(四)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
(五)在宜昌高新区区域内行使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