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8:40作者:李天扬老师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落实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人才引进、培养、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用人单位自主权和各类人才正当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人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立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发展规划和计划、重要政策、重大项目;
(二)领导和协调全市人才管理改革有关工作;
(三)领导和协调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使用和服务管理工作;
(四)领导和协调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领导和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人才工作;
(六)协调解决人才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政府人才工作职责】政府应当围绕经社会发展需求,改革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城市形象宣传,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发展的环境,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第六条【部门人才工作职责】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提供人才公共服务,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加大投入、优化环境、创新服务,充分激发社会各类主体和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