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8:15作者:王华老师
1.农资综合直补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云南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建〔2008〕53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09〕349号) 目的:弥补种粮农民因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而增加的支出。补贴范围和对象:全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 测算依据:根据中央对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以各地近三年上报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及商品量的平均数为测算因素,采用因素法核定补贴金额。权重比例为粮食播种面积占70%、粮食总产量占20%、粮食商品量占10%。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一折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超支由各地自行解决。 2.粮食直补 政策依据:《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5〕35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09〕349号)。 目的: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优化品种结构,提高粮食品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补贴范围和对象: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以云政办发〔2005〕35号规定的宜良、陆良、宣威、隆阳、腾冲、镇雄、永胜、宁洱、耿马、南华、蒙自、建水、景洪、勐海、勐腊、祥云、宾川、瑞丽、芒市、盈江等20个粮食主产县(市、区)的水稻、玉米种植的经营者及农户。 测算依据:上年度稻谷和玉米的实际播种面积为测算依据,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贴资金: 某县的补贴金额=该县稻谷、玉米实际播种面积÷20个粮食主产县的稻谷、玉米实际播种总面积×粮食直补资金总额补贴方式:资金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一折通"方式发放。 3.农作物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0〕26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09〕349号)。 目的: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加快普及优良品种,提高单产和品质,促进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业带建设。 补贴品种:良种水稻、杂交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青稞和棉花。 补贴范围和对象:全省从事良种水稻、杂交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青稞和棉花种植的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水稻分早、中、晚三季分别进行补助,每亩补助15元;玉米、小麦、油菜、青稞每亩补助10元;棉花每亩补助15元。 补贴方式:省级以全省种植面积为依据预拨补助资金,年终进行结算,采用"一折通"方式发放。 4.畜牧良种补贴 ①生猪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财农〔2007〕227号)和《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中央为全面提高生猪养殖水平,促进养猪业的持续发展,对使用优质精液的生猪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在我省40个生猪养殖大县进行补贴,对项目县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在国家选定的优良品种范围内,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繁殖2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共计40元。补贴方式: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招标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向养殖户(场)供应良种猪精液。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供精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拨供精单位。 ②奶(肉、水)牛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财农〔2007〕249号)和《2013年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为支持奶业和肉牛业发展,全面提高奶牛和肉牛养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对使用优质冻精的奶牛、奶水牛和肉牛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在我省13个荷斯坦奶牛养殖大县、22个奶水牛养殖大县、12个肉牛养殖大县进行补贴,对项目县使用良种精液的养殖户(场、小区)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在国家选定的优良品种范围内,按奶水牛每头补贴20元;荷斯坦奶牛每头补贴30元;肉牛每头补贴1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补贴方式:由省组织各项目县招标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向项目县供应冻精,项目县畜牧部门向养殖户(场)供应补贴冻精,由农业厅根据审核确认的供精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拨到供精单位。 ③绵羊、山羊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为支持养羊业发展,全面提高养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对使用优质冻精的奶牛、奶水牛和肉牛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对我省30个养羊大县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养殖户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购买绵羊、山羊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贴800元。 补贴方式:省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种畜场进行评定,对种公畜进行鉴定,公布入选的种畜场名单,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统一采购种公畜,签订合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与供种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种公畜。 5.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 目的: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 补助范围:全省农牧业县(场)。补助机型的选择:在国家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由项目区农户自愿选择。补贴对象: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助标准: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得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机催芽机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补贴操作与资金兑付: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6.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政策依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发〔2011〕85号)。 目的:为促进我省草原生态恢复和农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农牧民增收和建设草原生态文明。 补贴范围及对象: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发放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发放。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2009年底统计的承包草原且目前仍在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纯牧户。 补贴标准:禁牧补贴为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为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为每户每年补助5.00元。补贴方式: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采用"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不具备"一折通"发放条件的,要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7.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 目的:保障农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补助范围:在全省16个州市的开展试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补贴对象:种植水稻、玉米、油菜、青稞、甘蔗、橡胶等作物并参加保险的农业经营者及农户。 保险责任:因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遭受的种植业灾害。 保险金额:按每季每亩水稻260元、玉米275元、油菜230元、青稞240元、甘蔗500元、橡胶3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水稻每亩保费19元,玉米每亩保费16元,油菜每亩保费13元,青稞每亩保费2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5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甘蔗每亩保费47元,橡胶每亩保费4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承保方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县级农业部门作为全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为全县种植业统保出具统一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定损及理赔: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为主负责农作物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由农业相关部门复核监督,确保灾后理赔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受灾村委会(或适当场合)公告公示后,经投保人委托支付兑现到各受灾种植户。 8.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①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 目的:为增强养猪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按每头1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保费费率按6%核定,即每头保费60元。中央承担50%,每头补助30元;地方承担30%,每头补助18元;农户承担20%,每头12元。 补贴对象:全省能繁母猪养殖者。 补贴方式:以"见费出单"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保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②奶牛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2012-2015年度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金〔2012〕80号) 目的:为增强奶牛养殖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促进奶业持续发展。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按每头6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保费费率按6%核定,即每头保费360元,中央承担180元,地方承担108元,农户承担72元。 补贴对象:全省奶牛养殖户(场)。 补贴方式:以"见费出单"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人保财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