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王新老师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规宗旨的规定
⒈制定本规定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公民反响强烈的突出户口问题和实际困难;三是坚持方便群众,着力简化办事程序和办理手续;四是坚持依法管理,着力严密和规范常住户口的各项登记和管理。
⒉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最大限度地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合理原则,即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诉求、社会发展要求与管理需求相统一;三是可操作原则,即最大限度地使政策措施的执行简便易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释义】本条是关于户口登记原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户口迁移原则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承担。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户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承办具体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户口协勤人员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口信息录入、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和户口协勤人员职责的规定
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认证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