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10作者:王华老师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