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28作者:李一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核安保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保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7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核安保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88581501,注明“《核安保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law@sastind.gov.cn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2016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核安保工作,保障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保护人身、财产、环境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以及相关活动的安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其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以及相关活动的安保相关的国际条约的义务,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条核安保工作实行防范为主,常备不懈,有效应对,确保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对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的安保实施分类管理。
核材料安保类别根据材料类型、易裂变同位素富集度、数量,按潜在风险由高到低分为I、II、III三类;核设施安保类别根据遭受破坏后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后果,按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II、III三类。
其他放射性物质安保类别根据放射性核素性质、活度,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II、III三类;其他放射性物质相关设施的安保类别与其所含有的放射性物质安保类别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