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08:50作者:三水老师
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从最初2008年的《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到如今出台的新《条例》,经历了近三年的时间。新《条例》出台后,将替代原先1987年10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从新《条例》中不难看出,时值“十二五”开局之年,新《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也处处反映出了近几十年我国公路发展的轨迹、变化及方向。
保护与服务是新《条例》的基本原则
新《条例》共6章77条,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与老《条例》的38条相比,数量增加了一倍有余。当然,条例数量的增加不仅体现在对公路保护的精细程度之上,对公路的发展方向也有了明确的指示。
在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增加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而删减了老《条例》中的加强公路建设。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公路建设高潮的减退,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位置正在悄然进行着改变。很多年来,“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话被我们说了很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依然是注重建设而轻养护。如今,我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万公里,随之而来的养护将成为工作的中心,所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增加也让养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条例》总则第四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的内容。而在老《条例》中,公路的保护工作只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之为,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保护公路不再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要多部门共同合作,这也在我国前几年开始的超载、超限的联合执法中有所体现,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公路服务的公益性推到了首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