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08:47作者:李一老师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传统建筑集中连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具有地域文化特色、体现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负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旅游、国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并向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