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14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山东党费收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快来了解下吧。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根据中组部的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对党费收缴管理的有关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
1、关于党费收缴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部分。鉴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工资构成差异较大,党费收缴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部分,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的计算,分别由各市党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组织统战处、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根据中组部《问答》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要及时与省委组织部沟通。
2、党费留存比例及上缴。各市每年按本地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8%上缴省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各大企业党委,每年按本系统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5%上缴省委(本规定试行到2008年底)。上缴的党费,于次年3月底前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同时,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级及以下各级党委党费留存比例,由各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3、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市、县(市、区)党委直属的基层党(工)委,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各高等院校、省属企业党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直接管理党的关系的基层党(工)委。老干部党支部留成党费,由其上一级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管理。
4、要加强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加强领导指导。要进一步健全党费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出纳可由财务机构人员兼任。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有效、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