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03作者:王华老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在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妥善解决失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关系到改革、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动员社会力量,切实做好失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
再就业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目标,结合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情况,制定再就业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改革总体规划,保证失业、下岗职工年度再就业率不低于50%。省政府已成立由郑斯林省长为组长的江苏省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已建立相应机构的,要充实完善;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劳动部门要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给予政策扶持和工作支持。各群众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办实事。
二、控制失业、下岗职业总量,加强对失业、下岗职工的管理
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之间的关系。规范企业职工下岗程序,建立下岗申报制度,控制失业、下岗职工总量。企业实施批量裁员或下岗,必须按规定程序办量,即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点企业和行业按政府确定的计划实施裁员和下岗分流;非试点企业和其他城市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制定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意见,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裁员、下岗超过职工总数10%的,还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核准。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需增加人员时,必须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同时安排失业、下岗;不在同一企业而又同时失业、下岗的,由企业双方协商,安排一人上岗。现役军人家属、烈属、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和因工伤残者以及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失业、下岗。
对失业职工和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离开工作岗位待工3个月以上的下岗职工,由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门认定,发放全省统一的《就业登记证》。劳动与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下岗职工数量与构成的分析、统计,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