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20作者:李天扬老师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改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相关的产业、技术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保障自主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使其与自主创新活动相适应。"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以及与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创造原创性成果。"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原始创新和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能力;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