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5:20作者:王新老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了营改增执行细则。公布的7个细则文件中,有5个专门针对房地产业和相关的建筑业,如《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细则还就此前争议比较大的房地产新老项目营改增如何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为此,记者专访了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赵志远,为大家逐一对新政进行解读。
1、房产企业如何缴税最省钱?
关键要看进项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读:面对这份细则地产企业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更省钱?赵志远认为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如果企业开发的都是老项目,在4月30日以前还没有营改增,其没有办法取得大量的进项就不能抵扣。这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没有进项只有销项,其税负肯定就会升高。税务总局考虑到老项目没有办法取得进项,于是才有这条规定,企业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办法来降低税负。
另外,一般计税办法针对的是,营改增以后,企业有办法取得进项,房地产企业采购规范、核算清晰的话,将会取得大量进项抵扣。这种情况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由于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所以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可能就会比较低。所以,企业应该结合本身经营的特点合理选择纳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