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4:14作者:李一老师
法律顾问表示,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
2016年云南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云南故意伤害罪数额的起点: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丙)级,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轻伤(乙)级,量刑起点为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为二年期徒刑。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至一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