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8:54作者:王新老师
上海、甘肃、山东、湖北等地近日陆续出台政策,通过“五险一金”的缓缴、降低费率来缓解企业压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影响社保缴费数额的另一个因素——缴费基数,已经多年低于实际工资水平,并造成了社保名义费率的“虚高”。专家建议应增强制度吸引力,夯实缴费基数。
据了解,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由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费基”)和缴费费率决定。
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其上下限分别为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费基数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先由用人单位根据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此后,社保机构将对费基进行集合审查。
不过,由于社保缴费负担较重和制度本身吸引力不强等原因的存在,一些参保单位往往通过低报缴费基数等方式来降低实际缴费负担,造成社会保险“名义”和“实际”两个费率的存在。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国社会保险发展报告2014》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为3037元,全年缴费基数为36444元;201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6360元。也就是说,实际社保缴费基数大致为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5%。
这也就意味着,实际费率可能只有名义费率的六五折。有机构测算,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费率平均约为17.7%,而不是名义上的28%。而在替代率(退休金除以在职工资)这一指标上,如果用缴费基数来除,替代率是67%,而如果用实际工资来除,只有43%至44%。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无论是从筹资公平的角度讲,还是从个人权益的角度讲,以人为压低缴费基数的方式逃避缴费都是有害的。养老保险名义费率确实有较大的降低空间,但如果不关注隐藏在背后的缴费失范与缴费不公现象,则可能进一步扭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
据保险行业分析及市场研究报告显示,从个人角度看,此举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