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22:35作者:才子老师
新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全面二孩”时代已正式开启,同时与生育相关的哺乳假、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权益也有所变化。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4日施行,究竟哪些相关奖励与保障政策进行了调整呢?昨天,杭州市卫计委通过其网站就大家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
晚婚假没有了
修订前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而对于晚婚晚育的夫妻,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女方
哺乳假没有了
修订前的《条例》将哺乳假作为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优惠之一,规定“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且只有晚育的男方才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同时,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1月1日后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证没有了
在此次修订之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许多奖励优惠。
比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