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22:31作者:三水老师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的立法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条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重要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曾经颁布三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第一个是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程》,它与《工业卫生安全规程》和《建筑施工安全规程》一道,统称三大安全规程,这三大安全规程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达35年之久,是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于当时对特别重大事故缺乏一些相应的约束,且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出现有待规范地方,于是又出台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这两个《条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一个过渡性规章。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逐步产生了一些不适应,这一次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清洁发展、节约负责、安全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国务院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后,温家宝总理2007年4月9日签发,通常我们称之为国务院493号令。
《条例》立法的目的
本《条例》立法目的主要有3个: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程中和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由于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不同、级次不同,各自派出的程序、方法和有关的对象不一致,差异很大。这样,就需要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法规来进行规范。
(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大多数是责任事故,为了分清责任,明辨是非,需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这就需要有一个规范性的规章来规范其行为。
(三)、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是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二是通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
《条例》的效力范围
这里说的效力是指《条例》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