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2:1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