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22:10作者:王华老师
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上述两项补贴政策明年元旦起实施。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闽政(2015)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完善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二、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其他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两项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