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7 23:40作者:三水老师
云南车改最新方案,2016年云南公务员事业单位车改补贴标准方案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我省公车改革确定时间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工作方案》要求,力争2015年2—3季度完成省、州(市)级车改,四季度基本完成县乡车改,确保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继续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争取2—3年内全面完成公车制度改革工作。
又讯根据省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近年来,云南省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典型案件25件。仅今年前三季度,查处了普洱市政协原副主席张丽菊在计生系统采购工作中严重违纪违法案;省交通厅原副巡视员王宝基在交通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中严重违纪违法案;德宏州政协原主席杨跃国利用职务之便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等涉及政府采购问题的案件。
经费监督不得挪用其他预算用于“三公”
《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此外,政府各部门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支出计划,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预算和决算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各部门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政府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违反了《管理办法》,又要受到哪些处罚呢?如果发现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开支的;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的;办公用房超标,未按规定移交的;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后未按规定腾退原办公用房的;擅自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等问题,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