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2 18:23作者:李一老师
申请人需持北京居住证、不满45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保7年以上、符合计生政策、无犯罪记录。
今天下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将就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和居住证管理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方便来京人员在本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本市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在京港澳台人员的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性质】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民政、卫计、交通、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完善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来京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暂住登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来京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申领条件】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