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全文

更新时间:2018-12-12 18:21作者:才子老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已于2015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为您推荐

    201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养老金新政策,要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关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要求,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平均约5%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2019-06-13 04:57

    如何在另类面试问题中胜出

    在面试中,有些考官会先提一个不甚友好的问题,或者劈头浇你一盆冷水,让你在委屈和激愤中露出本色。在他看来,击溃你的心理防线,才能筛选出有心理承受能力的智者,找到能面对压力的新鲜血液。要想在压力面试中胜出,只能学会绕开陷阱,奋战到底。

    2019-06-08 03:00

    面试紧张时应该怎么办

    面试是进入公职机关的最后一道主要的门槛,因此可以说每一位进入面试的人,心里就像绷住一根弦一样,也就是说每位考生,都会以高度的精神状态去抓住这次进入角色的机会。出现紧张、焦虑的心情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认识了解,才能完全的克服。

    2019-06-08 02:58

    面对变故 学会自我解嘲

    面对降级、减薪、甚至解雇、离婚、丧子等变故,许多人反应过度,很长时间缓不过劲儿来。而有的人却能很快度过,重返正常的生活轨道。其决定因素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素质:心理复原力。有了它,人们不怕挫折;而缺少它,会特别害怕受伤害,不敢付出行动。

    2019-06-06 03:12

    办公室里该与不该谈论的话题

    办公室是一个充满原则、纪律,讲求策略的场合,更是一个充满利益冲突的是非之所。既如此,办公室里谈个人私事是否妥当呢?网上调查显示,尽管九成以上的人认为“办公室里隐私不宜说”,但是她/他们又同时承认有在办公室里谈论涉及私人感情、家庭关系、同事喜恶和上下级关系等隐私性内容的行为。

    2019-06-06 03:10

    面试自我介绍的几大原则

    应聘到外企或其他用人单位时,求职者往往最先被问及的问题就是“请先介绍介绍你自己”。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求职者一定要慎重对待,它是你突出优势和特长,展现综合素质的好机会。回答得好,会给人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2019-06-01 03:19

    外企面试必须要注意的五“必要”

    到外企面试前,仅仅准备好一份简历是不够的,还要提前做好面试前的“功课”,这样面试通过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2019-06-01 03:16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