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0 12:50作者:才子老师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难”如何突破、物业费收不上来怎么办、怎样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条例起草组负责人昨天对《条例(草案)》中最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种紧急情况资金申请
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以往,业主一般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此次,《条例(草案)》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同时,还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遇到电梯发生故障,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这三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解读】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组负责人陈广华:这是为了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能急用、又不滥用,解决业主普遍反映的使用难问题。《条例(草案)》提出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关于这一点目前还在研究中,可能审核速度还会加快。
——关于业主
欠交物业费,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条例(草案)》提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解读】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韦昌明:业主交纳物业费用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表面上看是对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的一种“反制”,实际上侵害了已交费业主的权益。
部分业主未交费,
小区共用部位不得停水、电、气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