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13:39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起,符合条件的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可申请在其学籍所在地的县(区)报名参加高考;陕西户籍考生高考报名仍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进行。
一、非陕西户籍考生资格审查
2016年起,符合条件的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情况,由所居住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由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查。
(一)随迁子女在各地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到其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领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见附件),分别前往本人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登记地县(区)公安部门及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通过资格审查后在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二)各县(区)招生办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并报所属市(区)招生办备案。市(区)招生办负责将辖区内随迁子女登记造册,并会同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处进行资格复审。对于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随迁子女,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各市(区)招生办应于高考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将通过资格复审的随迁子女名单报送省招办。
二、陕西户籍考生资格审查
考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陕的报考者,高考报名资格由其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负责审查。
(一)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陕者,县(区)招生办如无法对其学籍作出认定,由报考者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开具书面证明;如无法对其户籍作出认定,由报考者户籍所在县(区)公安部门负责认定并开具书面证明。
(二)因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投靠亲属迁转户籍至我省的报考者,向其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提出高考报名申请。报考者本人及其亲属应具有我省常住户籍且满3年,并由户籍所在县(区)公安部门证明其迁转户籍确属投靠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