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亮点解读

更新时间:2018-11-18 17:16作者:王新老师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于2015年5月1日施行。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亮点颇多。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建立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设立简易程序制度、强化行政诉讼执行等。这些新规定有望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制定了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

    亮点一:行政诉讼不再“门难进”

    河北高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由于受案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寻求救济却立不上案,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新法为解决行政诉讼“门难进”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

    一是新法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是新法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是新法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即如果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四是新法第十二条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保护的权利范围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是新法第五十条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上,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还是要特别明确两个问题:首先,人民法院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有序、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其次,申请立案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绝不是无论什么事由、不管具备什么条件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落实好立案登记制。要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尤其是恶意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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