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17: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这些新制度、新规定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细化,以便于人民法院实务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调研论证和认真听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该《解释》,并将于5月1日起和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报》编辑部特邀部分专家学者撰文,以飨读者。
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