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17:14作者:李天扬老师
最高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
昨日(4月27日),备受期待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这部司法解释历史性地作出规定,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同时,对于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法院还应当向红头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抄送其领导部门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据悉,这是司法史上,首次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红头文件的审查权。
首次法律明确法院有权审查“红头文件”
该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成栋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这条规定在即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中有规定,司法解释对法律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也表示,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其法律上的概念是,规章以下的,针对不特定公众作出的,能够反复适用,并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定。
并非全面审查,法院只能审查是否合法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作出裁判,哪怕是基层法院,其代表的也是国家审判权,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审查对象,法院就有权依法审查。”王成栋教授表示,法律和司法解释既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红头文件”的附带性审查权,那么即使是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人民法院也有权作出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法院也可以对省级,甚至是国家部委的“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附带认定。
高新法院行政审判法院李法官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新法和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基层法院的确有权对更高级别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认定,比如省政府、国家部委层面的‘红头文件’的合法与否的认定,但从操作上来讲,基层法院如何向省政府、国家部委发‘建议’,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李法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