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3 16:50作者:李天扬老师
大中城市先行实施后年7月全国实施提交申请后60日之内可拿证。公安部昨天发布,《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日前印发,明确从明年7月起,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可异地受理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2017年7月将全国实施。公安部在《意见》中明确了异地受理,以及不能异地受理的情形。
□发布:异地受理60日发放身份证
根据《意见》,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将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换领的,要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要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并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符合规定的,将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据介绍,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两种情况不受理异地办证
公安部表示,两种情况将不受理异地办证申请,一种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另外一种就是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人员,共包括两类,一类是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另一类是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建立制度挂失招领全录入
《意见》还要求建立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和丢失招领制度,今后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将受理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将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提供查询服务。